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深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6、《外国 ( 地区 )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外国 ( 地区 )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受理机构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审批机构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的)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 4 | 公司合同、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 | 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公司类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 | 5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 | 6 |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公司类企业无需提交资信证明) | | 7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 8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9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10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 | | | 11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 | 12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13 | 其他有关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3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 4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 5 |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 6 |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 7 |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 8 |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9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10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 原件 | 1 | 纸质 | | | 11 | 其他有关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
3、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原件 | 1 | 纸质 |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 | 4 | 项目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 | 5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 6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 | 7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8 | 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 | 9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 | 10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11 | 其他有关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
八、审批时限(承诺时限) 外商投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承诺时限是1个工作日,外国(地区)在华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承诺时限是1个工作日。其中实质内容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部门名称: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 (二)电话投诉:(0316)7236600 (三)信函投诉 部门名称: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邮政编码:065700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暑期工作时间14:30-17:30) |